魏都区条形码的基本规则
作者:许昌禄鑫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8 08:30:5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许昌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及其应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并实施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重庆分中心(以下简称重庆分中心)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审核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七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重庆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第十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重庆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重庆分中心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第十六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分中心提出补办申请。重庆分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七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编制、印刷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商品条码编制情况报送重庆分中心备案。第十九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商品条码的除外,但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应当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卷烟;(三)药品、医疗器械;(四)日用化学品;(五)儿童玩具;(六)家用电器;(七)汽车、摩托车配件。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八条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销售者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第二十九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1)用于读者借阅证号码和图书的借阅管理目前使用的读者借书证都是一张印有读者的姓名、单位、照片以及一维许昌条码等信息的卡片,这是为了方便人们阅读这些信息,但对计算机而言是看不到这些的,要想识别就要借助条码进行识别,并且在使用以前还要预先建立数据库,通过扫描条码检索到读者数据、借阅信息等,当用户特别大时这会给系统增加许多负担。若使用二维条码就可以将读者的姓名、单位以及照片都存储到条码中,借阅图书时如同书目信息一样不必调用数据库,而是直接通过二维条码的识别就可以完成操作,二维条码借书证。利用于B/S或C/S网络客户机功能的结构,在图书自动化管理中使用二维条码,我们就可以将借阅图书的操作和数据处理工作放到客户机端,那么这种操作无论是在客户机/服务器模式(C/S)或者是浏览器/服务器模式(B/S)下都不会受到影响,而且操作完成起来非常方便易行。操作时使用专用的扫描设备扫描借书证和文献上的条码,系统根据条码所表示的内容自动记录下借阅信息,最后将记录下的借阅信息传送至服务器端就完成了借书的全过程。如果读者超期借阅或丢失图书,计算机就会自动对该读者拒借,待办完有关手续后才开通借阅服务。
(2)用于阅览室的管理阅览室管理的程序主要以输入馆藏文献条码为数据采集源,不易找到图书和过刊的对应信息,而现刊又没有馆藏条码,因此需要采用现刊上所载的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号,这给程序的判断又带来了一定难度。而采用二维条码后,因为二维条码中将ISSN号和图书期刊编号对应存放在一个二维条码中,因此可以很容易实现阅览室期刊的管理。
(3)随书附件的管理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技术的发展、应用和电子出版物的问世,使图书馆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发生了巨大变化。二维条码借书证示意刷型和电子型混合载体形态出版物的出现和剧增,使各图书馆纷纷采取对策,而这些混合物载体的出版物主要是以带附件的形式出现,其中的附件多是电子型的光盘、软盘或磁带等。目前,图书馆管理带附件图书的方法主要分为附件参与流通和不流通两类。附件不参与流通,将极大地降低附件的使用率,影响读者的阅读图书,不能发挥附件应有的作用,不适应现代化图书馆的服务要求;大多数图书馆都已采用计算机管理,但对带附件图书并未能完全用计算机管理。
(4)有利于减少自动化过程中的数据错误率
①数据安全是自动化系统运行质量的重要衡量因素,由于二维条码具有更完善的纠错机制,使用二维条码可以大大减少甚至避免错误数据的出现概率。
②有利于减少现有图书加工的工作量。由于计算机网络非常发达,采编人员可通过现有的网上联机编目,直接从因特网下载书目MARC数据,在做一些基本修改后,通过相应软件和特定设备打印出的条码贴在书上就可完成图书的加工了。这样可以保证文献数据的标准化、准确性和各馆数据的同一性,简化了图书采编工作环节。
二维许昌条码除了具有一维条码的优点外同时还有信息量大、可靠性高保密、防伪性强等优点。目前二维条码主要有PDF417码、Code49码、Code16k码、DataMatrix码、MatxiCode码等,主要分为堆积或层排式和棋盘或矩阵式两大类。
一维条码所携带的信息量有限,如商品上的条码仅能容纳13位EAN-13码阿拉伯数字,更多的信息只能依赖商品数据库的支持,离开了预先建立的数据库这种条码就没有意义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条码的应用范围。基于这个原因在90年代发明了二维条码。二维条码除了具有一维条码的优点外同时还有信息量大、可靠性高保密、防伪性强等优点。从诞生之日起即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目前二维条码主要有PDF417码、Code49码、Code16k码、DataMatrix码、MatxiCode码等,主要分为堆积或层排式和棋盘或矩阵式两大类。
PDF417码
PDF417码是由美国SYMBOL公司研制的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二维码。
DataMatrix码
DataMatrix主要用于电子行业小零件的标识如Intel的奔腾处理器的背面就印制了这种码。
MaxiCode码
MaxiCode是由美国联合包裹服务UPS公司研制的用于包裹的分拣和跟踪等领域。
二维码最早发明于日本,它的主要特点是可存储大量信息并且十分方便。这类应用主要出现在电子凭证、防伪溯源、平面杂志以及数字出版等领域。如今,广泛见到的二维码火车票、飞机票等均属于二维码电子凭证类别。更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二维码成了网络浏览、下载、在线视频、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等的入口。有网友戏称,“办假证都用二维码了,无所不在,无孔不入”。
尽管二维码技术最近几年在各个领域“开花结果”,但据有关数据统计,在条形码市场上,二维码只占据5%市场。但是伴随智能手机普及,二维码应用更加方便、快捷,将快速渗透大众消费应用领域。物联网作为战略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物联网产业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的发展的积极举措之一;同时也因为智能手机的普及各种手机解析二维码的软件的产生,更加快捷的推动了二维码在人们生活中的广泛使用。Baileyking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有着专业的,经验丰富的供应商,并且是一个集成生产和销售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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