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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许昌条码检测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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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许昌条码检测的目标?

作者:许昌禄鑫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15 08:29:44

条码是一种数据载体,它在信息传输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如果条码出问题,物品信息的通讯将被中断。因此必须对条码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条码符号在供应链上能够被正确识读,而条码检测是实现此目标的一个有效工具。许昌条码检测的目标就是要核查条码符号是否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主要任务:

使得符号印刷者对产品进行检查,以便根据检查的结果调整和控制生产过程。

预测条码的扫描识读性能。通过条码检测,我们可以对条码符号满足符号标准的程度进行评价,而这种程度和条码符号的识读性能有着紧密的联系。

条码技术在备件物流中应用的推广意义

条码技术与信息系统的强大接口技术

备件物流中心信息系统在规划实施时就已经考虑到了条码的需要,条码系统与仓储管理系统实现了无缝链接,即便是以后条码与SAP链接,也可以借助SAP提供的RFC接口或相应的DCOM组件来加入条码支持

条码技术对备件物流管理产生的独特作用

条码还具有易操作、易维护的特点。对于室外场合,使用计算机登记信息非常不方便,通过使用条码采集器,可以在操作现场将采集的条码信息保存在采集器中,然后传输到计算机。条码采集器外形轻便,操作简便,不需要安装配置软件系统,极大地提高了系统的使用性。

条码除了其技术特点外,在物流系统中还可以完成许多传统物流无法实现的工作。通过给每个物品一个唯一的条码,可以对该物品的流转进行完全的跟踪,从而实现:

货物丢失后,可以在销售和客户服务环节及时发现

防止销售中的地区串货现象

提高商品售后服务的质量

建立起和生产相联系的质量反馈体系

目前一维条码技术在我国已经广泛应用于商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业、医疗卫生、邮电、制造业、仓储等领域,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提高了数据采集和信息处理的速度,为管理科学化和现代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一维条码存在很多缺陷。首先,其表征的信息量有限,一般一维条码每英寸只能存储十几个字符信息。如:库德巴条码的最高密度为10CPI(CharacterPerInches);交插25条码的最高密度为17.7CPI,EAN128条码的最高密度为122CPI。因此,一维条码必须依赖于一个有效外部数据库的支持,离开数据库的支持,条码本身没有任何意义了。目前所有使用一维条码的机构都依据这种模式,附带庞大数据库的方法无法适应某些服务对象数据量巨大行业的要求。其次,一维条码只能表示字母和数字,无法表达汉字和图像。再次,一维条码不具备纠错功能,比较容易受外界污染的干扰。

基于这个原因,人们迫切希望发明一种新的条码,除具备普通一维条码的优点外,还同时具有信息容量大、可靠性高、保密防伪性强、成本低等优点。20世纪80年代末,国外开始研究二维条码,由一维条码表示信息发展为二维条码表示信息。目前已研制出多种码制的二维条码,如常见的有PDF417、QRCode、Code49、Code16K、Codeone、DataMartrix等。这些二维条码的信息密度都比一维条码有了很大的提高。

由于二维条码信息密度和信息容量较大,它除了可以用字母、数字编码外,还可将图片、指纹、声音、汉字等信息进行编码。因此,二维条码的应用领域更加广泛。现在二维条码技术已应用于公安、军事、海关、税务、工业过程控制、邮政等行业。二维条码有着十分广阔的应用前景。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条件的规定。

2.有权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实施产品生产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实施产品销售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服务提供者"是指直接提供服务行为的人。

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采取自愿原则。但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就必须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手续。

4.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按下列规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1)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能与集团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共用厂商识别代码(特殊情况除外),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生产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产品上,可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集团公司的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其商品代码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但该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的规定。

2.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3.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以备申请受理机构查验)及复印件。

4.《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需一式三份: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并存档一份,编码中心审批并存档一份,系统成员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管理档案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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