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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许昌条码技术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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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许昌条码技术的基本内容

作者:许昌禄鑫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28 08:15:05

任何一种条码都是按照预先规定的编码规则和有关标准,由条和空组合而成的。人们将为管理对象编制的由数字、字母、数字字母组成的代码序列称为编码,编码规则主要研究编码原则、代码定义等。编码规则是许昌条码技术的基本内容,也是制定码制标准和对条码符号进行识别的主要依据。

为了便于物品跨国家和地区流通,适应物品现代化管理的需要,以及增强条码自动识别系统的相容性,各个国家、地区和行业,都必须遵循并执行国际统一的条码标准。

条码是由一组按特定规则排列的条和空及相应数据字符组成的符号。条码是一种图形化的信息代码。不同的码制,条码符号的构成规则也不同。目前较常用的一维条码码制有EAN商品条码、UPC商品条码、UCC/EAN128条码、交插25条码、库德巴码、39条码等。二维条码较常用的码制有PDF417码、QRCode码等。符号表示技术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各种码制的条码符号设计、符号表示以及符号制作。

条码的颜色搭配是指条码的条和空应分别采用何种颜色组成一个完整条码的问题。条码识读设备大都采用红光作扫描光源,因此,不是任意的颜色搭配都适用于条码的扫描识读设备,一般遵循“条用深色,空用浅色”的原则。

一般的资料上已以参考表形式的表述比较直观,其原理类似于人眼对色彩的鉴别,色彩反差大的易于区别,这是对颜色的定性认识。但是,颜色本身是千差万别的,对颜色的确定,例如,颜色有深浅(即灰度级别);颜色可能掺杂;油墨本身与承印材料可能存在差别,于是很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即条码条空颜色搭配正确,而条码识读设备却无法识读条码。所以对颜色的判定必须由定性分析转向定量分析,以确保所讨论问题的正确性和严密性。GB12904-91《通用商品条码》中的表四,表中并不对条和空的颜色而是对条和空的光学反射特性,即条的反射率和空的反射率给出定量的要求,这个要求才是准确的、正确的。

通过上述的讲解,我们已不难理解红色为什么不能作为条码条的颜色了。原来它的反射光与红光照射白色物体所得的反射光两者是相同的,因此红色在这里被视为白色。一般情况下把红色作为深色的概念是不相同的。由此我们得出结论,红色不能用作条码的条。

关于金色与其它金属色泽材料,由于对光的反射率介于条码条与空之间,条码的条或空的色泽。另一方面,金属质材料属镜像反射材料,条码扫描器扫描光束照射。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作为印制条码的材料,若须在金属色泽材料(如金卡纸、铝箔纸)必须先在上面打一层浅色的底,然后再印条码。广大条码用户和印刷企业需要注意,一定要到条码质检机构通过条码检测设备来作最后判定。

EAN-13条码由左侧空白区、起始符、左侧数据符、中间分隔符、右侧数据符、校验符、终止符、右侧空白区及供人识别字符组成。如图1、图2所示。图1EAN-13商品条码符号结构图图2EAN-13商品符号构成示意图

左侧空白区:位于条码符号最左侧的与空的反射率相同的区域,其最小宽度为11个模块宽。

起始符:位于条码符号左侧空白区的右侧,表示信息开始的特殊符号,由3个模块组成。

左侧数据符:位于起始符号右侧,中间分隔符左侧的一组条码字符。表示6位数字信息,由42个模块组成。

中间分隔符:位于左侧数据符的右侧,是平分条码字符的特殊符号,由5个模块组成。

右侧数据符:位于中间分隔符右侧,校验符左侧的一组条码字符。表示5位数字信息的一组条码字符,由35个模块组成。

校验符:位于右侧数据符的右侧,表示校验码的条码字符,由7个模块组成。

终止符:位于条码符号校验符的右侧,表示信息结束的特殊符号,由3个模块组成。

右侧空白区:位于条码符号最右侧的与空的反射率相同的区域,其最小宽度为7个模块宽。为保护右侧空白区的宽度,可在条码符号右下角加">"符号。

供人识别字符:位于条码符号的下方,与条码相对应的13位数字。供人识别字符优先选用GB/T12508中规定的OCR-B字符集;字符顶部和条码字符底部的最小距离为0.5个模块宽。EAN-13商品条码供人识别字符中的前置码印制在条码符号起始符的左侧。

质监部门在查处商品条码违法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厂家给基本特征不同(但又比较类似)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标准《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12904-2008)所规定的“商品代码唯一性”原则。而执法人员调查得知,厂家也想将商品代码分配得更加具体些,这样将更有利于商品分类管理,只是因为超市会以一个商品条码代表一个商品种类来收取厂家的进店费、上架费等费用。商品代码分配得越具体,则意味着产品种类越多,进店费当然也越高。厂家就是因为吃不消这些进店费才尽可能地减少商品条码的种类,也因此违反了商品条码相关规定。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商品条码技术已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领域。无论在商品的生产、流通,还是在近年迅速崛起的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中,商品条码技术都担当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国家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都明确要求加强条码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商品条码是商品的全球统一标识,是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流通的“身份证”,主要应用于全球商业贸易活动。尤其是零售商品条码以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其方便快捷、准确无误的优点极大方便了销售商和顾客,减少了顾客排队等候时间,提高了结算效率。总之,商品条码“便于销售管理、便于商品流通、便于扫描结算”的技术优势给销售商带来巨大的技术革命,为促进商业贸易活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生活中,个别超市(尤其是大型超市)出于利益需要,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费用,这无疑给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带来不利影响,严重阻碍了商品条码工作的正常运行。多一个商品条码就要多收取一份进店费,这将导致厂家分配商品代码时会尽可能地减少商品条码种类,只能对商品进行模糊分类,很容易出现因商品代码分配不规范而造成商品种类混乱。厂家的无奈之举,不仅违反了国家标准《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且给厂家本身的管理和超市的销售带来极大的不便。

客观讲,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的,政府部门不应过多干预超市和厂家之间的行为。虽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但是,目前对于超市乱收进店费的行为还没有罚则。笔者认为,不管销售商出于什么目的,只要其行为严重影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妨碍经济社会良性有序发展,那么,政府就应考虑从立法层面对这种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其实,商品条码技术为超市带来极大便利,可以说超市是最大的受益者。推广应用商品条码本是件好事,要把好事做好销售部门必须给力,切不可因小失大而误了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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